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均有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集体资产。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