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授权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办理。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监察、审计、林业、水利、土地、乡镇企业等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