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方不按期缴纳集体资产承包款和租金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以上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责令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