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停车场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