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及土地权属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