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要求;(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深度要求;(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四)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专用章和注册执业专用章;(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