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无《统计上岗证》而从事统计工作的;(二)无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三)未经核准,擅自发布统计资料的;(四)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