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之日起15日之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