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统计报表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单位、个人应当使用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并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管理规定。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依法保密;对属于公民、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利用网络传输处理统计数据时,应当采取加密措施。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