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