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有权依法联名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其范围和内容主要是:
(一)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三)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实施监督方面的事项;
(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六)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