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代表活动经费和代表培训经费,每年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乡财县管的,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同级财政拨付,专项使用。

代表活动经费和代表培训经费应当用于代表视察调研、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培训、学习资料和其他必要费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