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水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水质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