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古镇保护与管理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调整、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二)不依法履行相关审批职责的;(三)不依法履行古镇保护和监管职责的;(四)不依法查处破坏古镇行为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