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古镇保护与管理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调整、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

(二)不依法履行相关审批职责的;

(三)不依法履行古镇保护和监管职责的;

(四)不依法查处破坏古镇行为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