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黄姚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