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医院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市区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每侧宽度应当不少于三十米。
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