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条例确定下列场所和构筑物,为煤矿文化遗产,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保护:

(一)辽源矿业集团办公楼;

(二)辽源矿业集团办公楼前广场中纪念毛泽东接见全国煤矿工人代表立体全身雕塑像;

(三)辽源矿业集团西安煤业公司第一采煤区旧址;

(四)辽源矿业集团西安煤业公司第六采煤区;

(五)辽源矿业集团西安煤业公司煤质科选煤场旧址;

(六)辽源矿业集团铁路运输公司机务段机车库和铁路专用线;

(七)辽源矿业集团铁路道岔公司旧址;

(八)辽源矿业集团西安煤业公司泰信变电所;

(九)辽源矿业集团总医院机关办公楼;

(十)辽源矿业集团总医院医护办公楼。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