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市人民政府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设立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标志、界线标志;

(二)制作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标志说明;

(三)建立煤矿文化遗产的记录档案。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