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煤矿文化遗产的确定第十条有效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市人民政府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设立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标志、界线标志;(二)制作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标志说明;(三)建立煤矿文化遗产的记录档案。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