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意见较多的法规案,应当经隔次或者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