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收到法规案后,应当对法规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进行研究,对立法的必要性、主要内容是否科学合理、重大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合法可行,是否将该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等进行论证。并召开全体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法规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向起草责任单位提出理由、依据和补充完善的建议、意见;认为法规案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建议主任会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