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