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