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