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不协调的,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