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不同意见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