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审议意见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提交书面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