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审议地方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具体条款是否适当,体例、结构是否科学以及法律用语是否准确、规范。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