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审议地方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具体条款是否适当,体例、结构是否科学以及法律用语是否准确、规范。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