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制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法律依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法规草案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