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对所提出的年度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并向主任会议说明。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变更和调整,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