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专门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调研,召开立法建议项目协调会,听取建议项目提出单位和个人关于建议项目情况的说明,并且对立法条件是否成熟和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