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单位征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广泛征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并在鹤岗市人大网、《鹤岗日报》上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