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