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从维简费或当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不低于20%的矿山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用于预防矿山事故、职业危害、职工安全培训和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