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矿山企业应当从维简费或当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不低于20%的矿山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用于预防矿山事故、职业危害、职工安全培训和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