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