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城镇饮用水取水口遭到损毁,取水能力降低或者无法实施取水以及可能造成污染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抢修,或者重新设置取水口,保证取水规模和取水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