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执行地的县级禁毒委员会自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传送的拟被责令社区康复人员名单后,应当在7日内核实完毕,反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并且通知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公安派出所作好接收准备。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