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