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口头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口头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拖移到指定地点停放。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