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