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