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贴广告,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等废弃物;

(二)放任犬只、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粪便;

(三)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生活垃圾;

(四)倾倒建筑废弃物、渣土等垃圾。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