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等设施,应当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整洁完好,整体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保洁、修复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