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建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