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建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