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取用辛安泉岩溶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取水超出核定取水量或者年度取水计划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