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转运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储存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