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