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水源地供水单位做好供水水质、水量的检测,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数据。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