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控制辛安泉岩溶地下水开采,实行区域限制许可制度,制定各县(市、区)岩溶水开采控制指标。对岩溶水取水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新增岩溶水取水许可;对岩溶水取水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市、区),限制新增岩溶水取水许可。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