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的界碑、界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