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博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定期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博罗县长宁镇、福田镇、湖镇镇、横河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